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29號聲請人 曾永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紀元┌─────────────────────────────────────────────────────┐│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52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林淑敏 │有限責任新北市淡水│曾永隆│25,500元│AD0000000│106年5月31日││││信用合作社英專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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