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18號聲請人 王威中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劉淑慧┌─────────────────────────────────────────────────────┐│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51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陳文隆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未記載│243,200元│AB0000000│107年2月10日││││限公司迪化街分公司│││││├─┼────────┼─────────┼──────────┼───────┼─────┼───────┤│2│陳文隆│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未記載│200,000元│AB0000000│107年2月1日││││限公司迪化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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