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1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8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付字第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二罪,經本院分別判決有期徒刑10年10月、有期徒刑3年,合計執行13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10月11日以法矯司字第0950907773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9年3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林婷立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