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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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0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另案羈押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所為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0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序或法院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59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已捨棄上訴權,有捨棄上訴聲請狀乙紙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世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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