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46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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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4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46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43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不良、犯罪動機、目的、犯後仍執詞辯解,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其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書記官林祥玉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