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2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郭季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洪有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法院書記官張文俊附表:
①債務人及受扶養親屬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請提出債務人近二年之稅捐資料及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③債務人每月依協商金額償還之紀錄及證明。
④債務人最新之薪資所得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袋、轉帳紀錄)。
⑤房屋租賃契約影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