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686號聲請人 許元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泰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票號238776之本票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