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24號聲請人 黃采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光明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發票日為109年3月10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萬元之本票有無向相對人邱光明為現實提示?提示日為何?並請載明年、月、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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