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81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文軒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所為109年度易字第818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所載「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應更正為「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有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可憑。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情形,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上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劉致芬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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