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0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О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0六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記載(如附件)。
二、按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毒品罪者,檢察官應先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如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於被告經過不起訴之處分後,五年內又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毒品罪者,並另再經觀察勒戒後,認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或三犯以上者,始得由檢察官提起公訴,此觀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意旨甚明;又檢察官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公訴意旨謂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七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甲○○嗣又基於概括犯意,再自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同年七月十二日回溯七十二小時內某時止,連續在其位於桃園縣○○鎮○○里○○路○○○巷○弄○號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為警於同年七月十二日在上址查獲,因認被告甲○○涉嫌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而提起公訴。惟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七八號對被告甲○○所為之不起訴處分,理由乃係因為偵查結果認為被告甲○○並無施用毒品,其不起訴處分原因為嫌疑不足,此有其刑案資料作業個別查詢報表乙份附於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0六一一號卷宗內資參可考,故檢察官起訴被告甲○○本件之所犯,仍然僅係屬於初犯,檢察官應尚不得據此即提起公訴。綜合上述說明,檢察官本件起訴之程序顯有違背規定,故本件公訴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洪景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呂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劉文松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