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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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5號原告 鄭鳳英 被告 鄭國成
鄭婷錦 鄭國書 鄭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繼承人「 張黃秀菊 」之記載,應更正為「 鄭黃秀菊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5日所為103年度家訴字第5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繼承人「張黃秀菊」之記載,係「鄭黃秀菊」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嚴小琪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