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98號聲請人 林清槐 相對人 林賴桂英 上列聲請人間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臺中市○區○○○段○○○○○○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894」之記載,應更正為「10000分之289」。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參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36條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書記官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