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47號聲請人 林惠照 相對人 林高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第二行關於「103年12月2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3年10月27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書記官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