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08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毒偵字第938號、98年度聲沒字第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參零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安非他命業經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8年9月30日以98年度毒偵字第9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311公克,驗後淨重0.302公克),為被告所持有欲施用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亦據其供承在卷,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足認屬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違禁物無誤。是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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