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營小字第89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訴訟代理人 李政學
洪明斌
被 告 許明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仟貳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各期逾
期違約金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如附表所示計算方式計算
之逾期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高世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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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欠租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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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1月1日~│294元│98年7月1日│按月加計千分之五,│
│98年6月30日│││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
├──────┼────┼───────┤三十為限核計。│
│98年7月1日~│294元│99年1月1日││
│98年12月31日││││
├──────┼────┼───────┤│
│99年1月1日~│306元│99年7月1日││
│99年6月30日││││
├──────┼────┼───────┤│
│99年7月1日~│306元│100年1月1日││
│9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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