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完成擋土牆工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58號原告康寧天闊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童瑞林 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 律師複代理人 徐瑞霞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法定代理人 丁育羣 訴訟代理人 莊國明 律師
柳慧謙 律師複代理人 蕭弘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完成擋土牆工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8月1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書記官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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