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533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四年度繼字第八一八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定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許麗艷 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因其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死亡,其繼承人限定繼承,聲請人欲瞭解其繼承人限定繼承相關資料,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並提出通信貸款申請書、本院家事法庭函、對帳單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調閱本院九十四年度繼字第八一八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宗資料查核結果,聲請人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書記官蔡沛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