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五三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被告乙○○涉嫌詐欺之刑事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中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涉有詐欺犯罪嫌疑,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0八八號刑事判決後,被告不服判決上訴,現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鄭月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林妙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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