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勞執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勞執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執字第1號聲請人壬○○
甲○○己○○辛○○庚○○癸○○戊○○丁○○乙○○丙○○共同送達代收地址.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訊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正本。
二、聲請人己○○、辛○○、庚○○、癸○○、戊○○、乙○○、丙○○未於調解紀錄簽名,應提出其於調解時曾有委任並授予特別代理權之證明文件或委任狀。
三、相對人訊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調解時曾有委任並授予特別代理權予 余文卿 之證明文件或委任狀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書記官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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