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二六四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被 告 貿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滄鋋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玖拾萬捌仟柒佰伍拾元,及各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伊執 有被告所簽發詳如附表所示,面額計新臺幣四百九十萬八千七百
五十元之支票二紙(下稱系爭支票),詎於提示後竟均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
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紙為證。被告雖曾具狀
辯稱:二造間之債務關係非比單純,僅依原告片面指述,發予支命令,殊屬不妥
等語,惟被告既經合法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