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聲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聲字第344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之債權讓與通知函)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6年8月2日將其對相對人所有如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執字第12219號債權憑證所示之債權,全部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乃以雙掛號信函將前開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對相對人之現在戶籍地址為送達,惟該信函因「遷移不明」為由被原件退回,足認相對人應受送達處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執字第12219號債權憑證影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退件信封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情,提出上開資料,核與首揭規定之要件相符。從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