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1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前開等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經如附表編號1原確定判決諭知沒收銷燬及沒收部分,雖不在本件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列,但仍應一併執行,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10條第1項、第12條、第8條第3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余仕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毒品)│用二級毒品)│用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4年8月間某日起至│95年9月18日│95年9月5日│││95年5月15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4年毒偵字第│彰化地檢95年毒偵字第│彰化地檢95年毒偵字第││年度及案號│5954號│3622、4112號│3622、4112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5年上訴字第1420號│96年上訴字第474號│96年上訴字第474號││││││││實├─────────┼──────────┼──────────┼──────────┤│審│判決日期│95.08.22│96.03.21│96.03.21│├─┼─────────┼──────────┼──────────┼──────────┤│確│法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5年台上字第6677號│96年上訴字第474號│96年上訴字第47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11.30│96.03.21│96.03.21│├─┴─────────┼──────────┼──────────┼──────────┤│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條第2項│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又15日│有期徒刑2月││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1、2、3應定執行刑│1、2、3應定執行刑│1、2、3應定執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