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1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聲請減刑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4月8日及同年5月13日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4年8月29日以94年度桃簡字第13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台幣90
0元折算1日,緩刑3年確定,嗣並經本院以96年度撤緩字第27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
320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修正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宣宇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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