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5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查聲請意旨所載各節,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紙、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紙、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1份、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2份附卷可證。被告既已逃匿,自應依上開規定,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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