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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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附表所列各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5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所犯附表編號6所列之罪,減刑為有期徒刑叄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詳如附表所載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3、4、5所列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故數罪之宣告,得依刑法第51條、第53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以所犯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者為限,若一罪判決確定後,另犯他罪者,即應合併執行,不得併合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4、5所列之罪,與附表編號6所列之罪分別符合上開規定,應併合處罰之。
四、另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規定減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偽證罪,係最重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雖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仍無適用該條文之餘地,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減得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尚有誤會,併此敘明。
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張惠立法官鄭永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偽證│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3年4月8日│92年8月14日│91年4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93年│雲林地檢93年│臺中地檢91年││年度案號│偵字第2270│偵字第2218│偵字第7771│││號│號│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臺南分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3年度上易字│93年度訴字│94年度上訴字││實││第362號│第646號│第13號││審├──────┼──────┼──────┼──────┤││判決日期│93年10月28日│93年12月31日│94年4月20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臺南分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93年度上易字│93年度訴字│94年度上訴字││││第362號│第646號│第13號││├──────┼──────┼──────┼──────┤││判決確定日期│93年10月28日│94年1月17日│94年5月19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刑法第168條│刑法第216條│││第1項第4款│││├────────┼──────┼──────┼──────┤│合於九十六年罪犯│合於減刑│合於減刑│合於減刑││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4月││││又15日││├────────┼──────┼──────┼──────┤│備註│編號1至5│編號1至5│編號1至5│││定應執行刑│定應執行刑│定應執行刑│└────────┴──────┴──────┴──────┘┌────────┬──────┬──────┬──────┐│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級毒品│條例二級毒品│條例一級毒品│││施用│施用│施用│├────────┼──────┼──────┼──────┤│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3年5月14日│93年5月16日│95年4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93年│雲林地檢93年│苗栗地檢95年││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度毒偵字第│毒偵字第825│││708號│708號│號││││││├─┬──────┼──────┼──────┼──────┤│最│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緝字│95年度訴緝字│95年度上訴字││實││第13號│第13號│第2728號││審├──────┼──────┼──────┼──────┤││判決日期│95年5月26日│95年5月26日│96年1月30日│├─┼──────┼──────┼──────┼──────┤│確│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臺中分院││判├──────┼──────┼──────┼──────┤│決│案號│95年度訴緝字│95年度訴緝字│95年度上訴字││││第13號│第13號│第2728號││├──────┼──────┼──────┼──────┤││判決確定日期│95年6月12日│95年6月12日│96年2月15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合於九十六年罪犯│合於減刑│合於減刑│合於減刑││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又15日││├────────┼──────┼──────┼──────┤│備註│編號1至5│編號1至5││││定應執行刑│定應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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