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81號聲請人 陳世豪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04年度訴字第14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世豪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區○○路○段○○○號四樓。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世豪因工作關係未接獲開庭通知,又因父歿,只剩年邁母親,家中經濟清貧,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並得限制被告之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5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陳世豪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偽造文書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事實,具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04年3月1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據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業已如實坦承犯行,且本案亦於104年3月18日已審理終結定期宣判,雖日後仍有上訴或執行之可能性,惟被告若能提出相當之具保金,應認尚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被告目前收入之經濟狀況,准予被告得於提出新臺幣1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實際居所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1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湘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