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抗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抗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229號抗告人 凃泰成 上列抗告人因與達西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柒萬陸仟陸佰捌拾柒元。
理由債權人為原告時,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其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本件抗告人(即原告)起訴主張分配表有誤,被告多分配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致原告少分配376687元,應予改行分配,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依上開說明,原告增加分配額376687元,即為訴訟標的價額。原審核定價額0000000元,自有違誤。抗告意旨求為廢棄,核屬有據,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
法官李昭彥法官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白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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