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46號聲請人 蔡佩君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振新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云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4年6月2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許振新、黃云宣對聲請人負債2,000,000元,已屆104年9月21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南屯區│三塊厝││559│建│2,625│10000分之117│└─┴───┴────┴───┴───┴──────┴─┴──────┴───────┘┌─┬──┬───────┬────────┬──────────────┬────┐│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建築材料及用│││號││││合計│途│範圍│├─┼──┼───────┼────────┼───────┼──────┼────┤│1│5617│臺中市南屯區三│住家用│第五層:107.93│陽台:13.33│全部││││塊厝段559地號│鋼筋混凝土造│合計:107.93│雨遮:1.23││││├───────┤12層│││││││臺中市南屯區河││││││││南路四段690巷││││││││21號五樓│││││├─┴──┴───────┴────────┴───────┴──────┴────┤│共有部分:三塊厝段5660建號7,787.1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046(含車位編號040││,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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