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95號原告 楊馨誼 被告 楊鼎禕 籍設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對被告提起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而被告現已遷出國外,於遷出國外前在我國最後之住所位在臺中市太平區,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遷徙紀錄1份在卷可憑,參照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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