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金訴緝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5號
第26號第2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家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809號、第2810號、第2811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8151號、第9815號、第11125號),暨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902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黃家祥犯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附表「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家祥與真實姓名不詳綽號「 阿哲 」之成年男子,為取得金融機構帳戶,以作為提供他人從事詐欺犯罪後收受、轉提犯罪所得,藉以掩飾詐欺不法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製造金流斷點,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黃家祥對外收購或租用金融帳戶,再交由「阿哲」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用途(無證據證明共犯有3人以上)。緣 盧詩雯 (所涉詐欺部分犯行,經法院另案判決確定)於民國110年6月20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 邵豪 」之介紹而認識黃家祥,盧詩雯遂於110年7月5日23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前,將其所申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右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予黃家祥,黃家祥再將上開帳戶資料轉交予「阿哲」,後「阿哲」等行騙者又於110年7月14日,透過線上申辦方式,以盧詩雯之個人資料及上開中國信託帳戶,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數位帳戶(下稱中國信託數位帳戶)使用,黃家祥取得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報酬。後黃家祥因盧詩雯介紹認識 蔡朝立 (所涉詐欺部分,經法院另案判決確定),蔡朝立亦分別於110年7月15日某時及同年月19日16時許,在上開地點,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網路銀行帳號、彰化銀行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黃家祥指派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黃家祥再將上開蔡朝立之帳戶資料轉交予「阿哲」,並取得2萬元之報酬。復於110年9月初某日,黃家祥認識需錢孔急之 陳珈方 (所涉詐欺部分,經法院另案判決確定),黃家祥使用LINE向陳珈方表示將以每月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代價,向陳珈方租用其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珈方因此交付該帳戶存摺、提款卡與網路銀行帳號(均含密碼)給黃家祥,黃家祥再於110年9月24日前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將上開陳珈方之帳戶資料交給「阿哲」。後「阿哲」即將上開盧詩雯、蔡朝立及陳珈方提供之金融帳戶資料作為詐騙人頭帳戶使用,而對附表所示之人行騙,並指示其等付款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復即轉帳或提領一空(詐騙手法、付款時間、金額等,均如附表所示),而以此掩飾、隱匿上開匯入款項之實際去向。
二、證據:
(一)被告黃家祥在警偵所述,以及在本院之自白。
(二)附表所示各告訴人、被害人之警詢筆錄、證人即另案被告陳珈方、盧詩雯、蔡朝立之警詢或偵訊筆錄。
(三)證人陳珈方所有永豐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之客戶基本資料表及交易明細、證人盧詩雯所有中國信託數位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之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及數位帳戶註冊資料、證人蔡朝立所有彰化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及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證人盧詩雯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之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警字第469號卷第53至72頁;警字第784號卷第21至28頁;偵字第1785號卷第79至95頁;警字第400號卷第17至38頁;警字第3000號卷第13至19頁)。
(四)告訴人及被害人受詐騙之資料:
1. 蔡昀蓉 :詐欺網站截圖5張(警字第334號卷第167至171頁)、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3張(警字第334號卷第188至190頁)。
2. 楊家威 :告訴人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字第469號卷第119至126頁)、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168張(警字第469號卷第127至146頁)、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3張(警字第469號卷第128頁)。
3. 彭俊旗 :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1張(警字第469號卷第147頁)、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13張(警字第469號卷第148至149頁、第152至156頁)、詐欺網站截圖5張(警字第469號卷第150至152頁)。
4. 張國勝 :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1張(警字第469號卷第158頁)、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3張(警字第469號卷第158頁、第160頁)、詐欺網站截圖2張(警字第469號卷第160頁)。
5. 陳秋語 :詐欺網站截圖3張(警字第469號卷第161至162頁)、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6張(警字第469號卷第162頁、第166至168頁)。
6. 余婕鈺 :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7張(警字第469號卷第169至175頁)。
7. 張芳慈 :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2張(警字第469號卷第177至178頁)、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49張(警字第469號卷第182至206頁)、詐欺網站截圖1張(警字第469號卷第206頁)。
8. 盧建國 :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2張(警字第469號卷第210頁)、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291張(警字第469號卷第212至260頁)。
9. 黃琬珊 :告訴人所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之客戶歷史檔交易明細查詢表1份(警字第469號卷第261至262頁)、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14張(警字第469號卷第263至276頁)。
10. 何紀誼 :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2張(警字第469號卷第277頁)、告訴人所有華南銀行帳戶之存款帳務交易明細翻拍照片1張(警字第469號卷第278頁)。
11. 張家棟 :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2張(警字第174號卷第48至49頁)、詐欺網站截圖3張(警字第174號卷第50至51頁)、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32張(警字第174號卷第53至56頁)。
12. 黃心瀅 :中國信託銀行110年7月21日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影本1張(警字第784號卷第133-1頁)、詐欺網站截圖3張(警字第784號卷第135頁)、行騙者傳送之身分證照片1張(警字第784號卷第136頁)、告訴人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2張(警字第784號卷第147至149頁)。
13. 衛明權 :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20張(警字第400號卷第135至140頁)、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1張(警字第400號卷第141頁)。
14. 李素誼 :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12張(警字第400號卷第165至173頁)、詐欺網站截圖3張(警字第400號卷第174至175頁)、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2張(警字第400號卷第175至176頁)、告訴人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1張(警字第400號卷第179頁)。
15. 謝火盛 :110年7月26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張、(警字第400號卷第211頁)、被害人所有郵局帳戶存摺封面照片1張(警字第400號卷第212頁)、行騙者使用之LINE帳號翻拍照片2張(警字第400號卷第213頁)、詐欺網站翻拍照片2張(警字第400號卷第215至217頁)、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21張(警字第400號卷第219至230頁)。
16. 邱雅萱 :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9張(警字第3000號卷第39至43頁)、詐欺網站截圖6張(警字第3000號卷第43至45頁)。
(五)證人盧詩雯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34張(警字第784號卷第39至72頁)、證人盧詩雯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文字檔1份(警字第400號卷第117至129頁)。
三、補充:經綜合比較新舊法後,認本案應整體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規定論罪科刑。另被告除本案外,尚有其他刑事案件,故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就本案不予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修正前)、第16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張建強提起公訴、檢察官姜智仁、檢察官邱朝智追加起訴,檢察官邱朝智移送併辦、檢察官陳則銘、檢察官陳志川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方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廖婉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手法付款時間付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宣告刑沒收1告訴人蔡昀蓉行騙者於110年9月11日某時,以Instagram與告訴人蔡昀蓉聯絡,邀其至投資網站BerkshireHathaway(https://bh90909.com)參與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告訴人蔡昀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0年9月24日14時57分許4萬9,000元陳珈方帳戶黃家祥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無)110年9月25日16時29分許3萬元陳珈方帳戶110年9月25日17時28分許3萬3,490元陳珈方帳戶2告訴人楊家威行騙者於110年5月26日某時,以Line與告訴人楊家威聯絡,邀其至網址:a.mugames.tw/s/XW3Z2R投資,再由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告訴人楊家威之帳號涉嫌洗錢,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告訴人楊家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0年9月25日12時06分許10萬元陳珈方帳戶黃家祥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無)110年9月25日12時06分許10萬元陳珈方帳戶110年9月25日17時09分許3萬元陳珈方帳戶110年9月25日18時04分許2萬元陳珈方帳戶3告訴人彭俊旗行騙者於110年9月25日13時12分前某時,以Line自稱交易平客服人員,詐稱告訴人彭俊旗帳戶輸入錯誤帳號被凍結,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告訴人彭俊旗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0年9月25日13時12分許4萬元陳珈方帳戶黃家祥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無)4告訴人張國勝行騙者於110年9月18日某時,以Line自稱「 陳子煕 」與告訴人張國勝聯絡,邀其至網址:www.capitalurl.xyz/app投資,嗣告訴人張國勝欲領回投資款,即由該平台客服人員詐稱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告訴人張國勝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0年9月26日13時45分許1萬6,667元陳珈方帳戶黃家祥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無)5告訴人陳秋語行騙者於110年9月25日前某時,以Line自稱「毅」與告訴人陳秋語聯絡,邀其投資云云,致告訴人陳秋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0年9月25日12時23分許3萬元陳珈方帳戶黃家祥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無)110年9月26日17時3分許4萬元陳珈方帳戶6告訴人余婕鈺行騙者於000年0月間某日起,以Line自稱「Lau」,邀告訴人余婕鈺至「MU加密貨幣科技有限公司」(HTTPS://APP.MUGAME.TW)投資,嗣該投資平台客服人員詐稱告訴人余婕鈺帳戶涉嫌洗錢,須依指示匯款云云,告訴人余婕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0年9月25日9時36分許47萬元陳珈方帳戶黃家祥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無)110年9月25日16時9分許5萬元陳珈方帳戶110年9月25日16時46分許5萬元陳珈方帳戶110年9月25日16時47分許5萬元陳珈方帳戶110年9月25日16時49分許7,800元陳珈方帳戶110年9月25日16時54分許5萬元陳珈方帳戶110年9月25日16時55分許5萬元陳珈方帳戶110年9月25日17時58分許10萬元陳珈方帳戶110年9月25日17時59分許10萬元陳珈方帳戶110年9月25日19時35分許10萬元陳珈方帳戶7告訴人張芳慈行騙者於110年9月18日21時許,以Line自稱「 劉澤勛 」聯絡告訴人張芳慈至網站「CapitalOne」(http://h5.capsmart.xyz/#/pages/personal/personal)投資,致告訴人張芳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0年9月25日16時33分許3萬元陳珈方帳戶黃家祥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無)110年9月25日16時34分許1萬4,000元陳珈方帳戶8告訴人盧建國行騙者於110年9月3日10時許,以Line自稱「投顧 薇薇 」邀告訴人盧建國加入群組「會員交流社群101」,由自稱「 徐煒忠 」之人帶領投資比特幣,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告訴人盧建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0年9月25日12時49分許5萬元陳珈方帳戶黃家祥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無)110年9月25日12時56分許5萬元陳珈方帳戶9告訴人黃琬珊行騙者於000年0月間透過Facebook自稱「 李銳澤 」,邀告訴人黃琬珊至「芝商所」(http;//tg.cmeusa.pw)投資云云,致告訴人黃琬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0年9月24日15時43分許3萬元陳珈方帳戶黃家祥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無)10告訴人何紀誼行騙者於110年9月上旬以Line自稱「peak」與告訴人何紀誼聯絡,邀告訴人何紀誼至網址https://www.cexuary.com投資乙太幣云云,致告訴人何紀誼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0年9月25日13時37分許5萬元陳珈方帳戶黃家祥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無)11告訴人張家棟行騙者於110年6月11日11時許起以Line自稱「 張書茜 」與告訴人張家棟聯絡,邀告訴人張家棟至投資網站「MU」(網址https://a.mugames.tw/s/FMXGW2)投資云云,致告訴人張家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0年9月25日14時29分許5萬元陳珈方帳戶黃家祥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無)110年9月25日14時31分許5萬元陳珈方帳戶12告訴人黃心瀅行騙者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黃心瀅聯絡,自稱係「 王偉晨 」,並佯稱:在網路平台投資黃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心瀅陷於錯誤。110年7月21日13時許15萬元盧詩雯中國信託數位帳戶黃家祥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同編號16,因盧詩雯先交付中國信託帳戶資料後再由行騙者申請數位帳戶)13告訴人衛明權行騙者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bby」、「 黃正雄 」向告訴人衛明權謊稱:在高投國際APP投資股票可以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衛明權陷於錯誤。110年7月23日12時54分許3萬5,000元蔡朝立之彰化銀行帳戶黃家祥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7月23日12時56分許3萬5,000元蔡朝立之彰化銀行帳戶14告訴人李素誼行騙者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楊倩倩 」向告訴人李素誼佯稱:在高投國際網站投資股票可以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李素誼陷於錯誤。110年7月27日11時34分許10萬元蔡朝立彰化銀行帳戶黃家祥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與編號13均交付相同帳戶而收取報酬2萬元,故僅沒收1次)110年7月27日11時36分許10萬元蔡朝立彰化銀行帳戶15被害人謝火盛行騙者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ngela 美琪 」向被害人謝火盛佯稱:在中正國際耀揚工作室網站投資股票可以獲利云云,致被害人謝火盛陷於錯誤。110年7月26日12時54分許50萬元蔡朝立彰化銀行帳戶黃家祥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與編號13均交付相同帳戶而收取報酬2萬元,故僅沒收1次)16告訴人邱雅萱行騙者於110年7月19日前某時,在591租屋網刊登出租房屋不實訊息,致告訴人邱雅萱瀏覽後陷於錯誤同意承租。110年7月19日10時39分許2萬8,000元盧詩雯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黃家祥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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