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46號聲請人冠嘉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昰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2月26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42號卷宗審認無訛。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8月26日屆滿後尚未逾3個月,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永佳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玉芬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冠嘉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昰昱)兆豐商業銀行府城分行113年1月31日108,000元A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