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792號原告 陳長本 被告 許榮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以113年度補字第735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3年9月2日寄存送達原告之住所、居所(另併公示送達),然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送達證書、公示送達公告、公示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與法未合,應予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