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25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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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2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256號聲請人杉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杉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小惠 代理人 許珮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霞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怡秀┌───────────────────────────────┐│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25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海伸有限│彰化商業│101年2月28日│607,420元│HN0000000│││公司│銀行松江││││││ 趙嘉昌 │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