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2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被告所繳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經查:被告乙○○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投交簡字第466號判處拘役55日,並於95年9月21日確定,嗣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無法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亦拘提未獲等情,業經本院審閱相關卷宗確認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