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1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二二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酒醉駕駛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