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8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孟芸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4年度偵字第2161號),聲請宣告沒收物(105年度聲沒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CHANEL」商標之服飾壹件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孟芸因犯商標法第97條販賣商標商品之罪,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216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緩起訴處分書在卷足參;又該案所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之衣服1件,係被告侵害上開商標權商品之物品,業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確認在案,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
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而商標法第98條,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而適用(最高法院79年臺上字第513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
4年度偵字第216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已於10
5年6月3日期滿未經撤銷,被告並依檢察官之命令參加「法治教育」1場次等情,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治教育團體輔導名冊及法治教育心得感想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之衣服1件,為警依本院104年聲搜字第6號搜索票,於104年1月8日在其雲林縣○○鎮○○里○○路○段○○○巷○○號之2住處所扣得,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商標商品,並為被告刊登於露天拍賣網站上所販賣之商品,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承在卷,復有上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鑑定人賴麗玉出具之鑑定證明書、市值估價表、露天拍賣刊登商品暨得標紀錄網頁畫面資料、郵局匯款帳號、扣押物品目錄表暨仿冒商品照片在卷可佐。是以,本件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沒收上開扣案之仿冒商品,核無不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宥琳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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