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43號原告 林雅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晶美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44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之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5元【計算式:(2,210元×1/2)-500元=60
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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