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原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34號原告 張水桐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複代理人 梁家豪 律師被告 白志陽
張昱達
張林桂味 鄭月梅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銘鍠 被告張路
張志鴻 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幼倚 被告 張有慰
張育淨 張玉霞
張玉敏 呂淑珠 張亞伶 張慶益 張宸興 張佑任 張萾青 張登科 張玉惠 張國鐘 張宗權
張憲志 張美麗 張萬進 張尤金花 張吉瑞 張秀琴 張桂娥 張月雲 張月桃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敦華 被告 張銘彰
張勲岳 張慕瑤 張勝華 張真鵬 張應超 林張罕仔 張秋玉 林張玉盆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宗翰 被告 張賜珍
王坤郎 王耀賢 王林美雲 王鴻元 王麗玉
林聰明 林聰憲 林聰禮 鄧林美香 趙林秋蘭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趙琇珠 被告 林秋菊
林安東 王昭君 林桂英 林雅惠 陳輝榮
陳輝華 陳輝彰 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月雀 被告賴 陳春葉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賴金菊 被告塗 陳月娥
陳月花 陳邦明 陳邦忠 陳佳岑
紀碧月 陳永杰 陳永森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陳晶被告 陳永祥 上列四人訴訟代理人 王巧玲 被告 陳德雲
盧崑龍 盧玉華 盧敏生 盧金城
盧金榮 盧金虎 盧春梅 盧春滿 盧金香
楊金茂
鄭偉翔 楊守盛
許麗月
楊琪雅
楊詩涵
楊姿伶 洪逸政
楊金展 楊碧美 謝景號 謝景農 吳春芹 葉謝華美 謝美昭
吳春足
洪偉倫
謝伶俐
吳錦森
謝榮元 謝榮懋
謝仙花 謝沛蓁 林志文 林留卯 林櫻梅 林白蝦 林佛禧 林勇壯 林英佑 林士宏 林秋伶
林靜茹 林建行 林靜雯 林若蓁 林明山
蔡培榮
蔡昌逢 蔡釩璁 即 蔡耀驛
蔡寶源
蔡秋木 蔡宜君 邱秀霞 蔡約瑟 即 蔡昱佐
張 蔡秋菊
蔡仙梅 蔡慶芳 蔡慶璋 蔡慶燁 蔡欣慧 蔡欣怡
鄭嚴鳳鸞 嚴佩蓮
林玉香 姜林玉治 李張玉雲
李麗芬 李麗珠 李秀容 兼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李欣穎 被告 李麗美
李裕男
李基蜜
李榮霖 李榮茂
林 李仙桃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里軍 被告 王幸姝
王幸珍 王幸惠 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秀峰 被告 王幸玟
王韶蘭
曹炳運 曹麗玲
蔡國安 潘 蔡素琴 謝 蔡素櫻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瑞生 被告 陳由湘
林玉蘭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廖國翰 被告 賴秋霖 即 高蘭妹 之遺產管理人
張志勇
陳德和
蔡美枝
楊美玉 張庭瑋 張佩芬 王寶蓮 蔡盧梅仔 江盧梅枝 吳佩蓁 盧純斌 盧隨文 盧燕翎 盧靜慧 盧勲玉 吳春敏 廖余蟾珠 林余蟾蘭 余世俊 余世明
余世忠 余億修 吳隆本
吳慶村 吳隆如 吳品富 潘岑旻
潘勝華 潘勝基 劉咿妗 蘇柏璟 蘇桓誼 潘玉惠 潘勝豐 吳秀嬌 張美雀 張美美 林念潔 林立偉 林家榕
邱張雙妹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邱明月 被告 張文華
張文美
張文雄 張文玉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郭淑珍 被告 張文榮
胡錦雲 潘美連 潘永龍 潘再興 桑如琳 桑如琨 桑如菁 潘永琪
潘永涵 謝建智 律師即 謝榮一 之遺產管理人 潘永寧 謝順發 謝和妹 彭一郎 彭茹玲 兼 彭杰定之 遺產管理人
張彭三妹 彭仁郎
吳志昱 潘莊桂玉 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莊春雄 被告 莊辛貴
陳彥銘 陳慶陽 陳彥嘉 兼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朱莊玉梅 被告 莊辛泉
莊玉綺 兼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莊新春 被告 楊吳春嬌
丘金芬 吳詣頂 吳詣承
吳石 櫻櫻 吳志偉 鄭杰和 鄭世鴻 鄭珮瑀 鄭芝穎 廖育寬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朱玉鳳 被告 朱坤山
朱季分 朱全成 洪 朱美玉 汪 朱美英 朱美姿 吳 朱美華 楊 魏美鳳 楊淇淞 楊蕙曲 楊惠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被告潘永琪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原告聲請對被告潘永琪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 對被告潘永琪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薛全晉法官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