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1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146號原告 陳林慶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佰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又原告起訴狀誤載被告機關地址及代表人之住居所,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再依同法第59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而原告並未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致亦有程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及補正上開事項,另應提出上開所示補正後之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一份,且應簽名或蓋章,逾期不繳或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