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36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2張,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3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2張支票無效。
二、聲請人前以上揭事實聲請公示催告,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7年度司催字第136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核閱在案,依卷附民國97年7月26日中國時報第G1版登載公告,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簡定浦│玉山商業銀行│97年9月2日│173,300元│AI0000000│││││潮州分行│││││├──┼──────┼──────┼──────┼───────┼─────┼──┤│002│簡定浦│玉山商業銀行│97年9月13日│200,000元│AI0000000│││││潮州分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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