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補字第193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0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7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應補正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或
影本1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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