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簡字第306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潮簡字第30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乙○○
       黃雪華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零貳萬伍仟陸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票面金額,各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萬零肆佰玖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持有由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詎屆期提
示未獲兌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3紙為證。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僅具狀聲明:原告所聲請之債
權與被告無關等語,惟並未陳明為何無關及舉證以實其說,自難
認為可採,故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票據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附表所示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附表:
編號金額付款人票號發票日提示日
(新臺幣)
一2,964,000元陽信銀行AZ000000000年4月98年4月
東港分行15日15日
二2,470,000元陽信銀行AZ000000000年4月98年4月
東港分行30日30日
三2,591,600元陽信銀行AZ000000000年5月98年5月
東港分行25日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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