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116號原告新統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詐欺等案件(97年度易字第199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原告對共同被告丙○○之請求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5日以98年度附民字第116號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洪志賢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書記官楊筱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