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8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98年10月6日之98年度訴字第1484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98年10月6日之98年度訴字第1484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偽造文書部分尚有疑義,有審理調查之必要,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鄭舜元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書記官黃得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