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88號原告甲○被告丁○○
戊○○庚○○己○○乙○○丙○○兼共同訴訟代理人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0月27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11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另將本院98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送達原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