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0號聲請人勇興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松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0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書記官洪菘臨┌──────────────────────────────────────────────┐│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5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勇興交通有限公司林│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神│104年10月5日│101,781元│QG0000000││││武松│岡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