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72號原告 王興益 被告 莊景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簡字第1802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庚棟
法官雷淑雯法官章曉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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