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604號聲請人 藍玉光 相對人 鍾菊英 上列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債權,聲請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日以101年度家全字第65號裁定,准於新台幣100萬元之範圍內假扣押聲請人財產,聲請人除就假扣押裁定提出抗告外,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情。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三、經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01年度家全字第65號裁定影本,查核屬實。惟相對人就假扣押保全之請求業經向本院提起訴訟(即本院101年度家調字第692號),此經調閱本院101年度家調字第692號卷宗核閱無訛。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相對人既已起訴,即無再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理。是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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