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家棟選任辯護人林威伯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前於民國101年7月13日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調閱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325號民事卷宗之必要,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8月17日上午9時40分許,在本院刑事第10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婉菁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