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交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8號原告 林逸昕 被告 鄭志明 上列被告因民國一○一年度審交簡字第一三二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素如
法官吳勇毅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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